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强调,“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让城市治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9月12日,国家数据局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工作现场推进会在重庆召开,就下一步如何推进城市数字化做出了明确指引。基于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等多部门5月份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此次会议围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问题,聚焦重点抓推进,智慧城市深化升级方向渐进清晰。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注重开放协作,优化发展生态,围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规划咨询、建设实施、运营运维三大类经营主体,加强正向引导、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01
开放协作与优化发展生态是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内在必须
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就是要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全面提升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以数据融通、开发利用,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运行的全过程,整体性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系统性变革城市管理流程、一体化推动产城深度融合,推动现代化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在城市全面落地。
战略层面,开放协作与优化发展生态是实现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先导条件,确保城市数字化转型与国家战略保持一致性,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明确的目标和方向。经济社会层面,开放协作与优化发展生态将有助于城市构建更加开放与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与居民生活质量。技术层面,开放协作与优化发展生态将有效推动技术创新与知识共享,优化治理结构和流程,提升城市安全与韧性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02
强化经营主体评估评价是推进开放协作与优化发展生态的重要基础
城市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在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通过顶层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治理、制度创新和生态优化等多方面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高质量发展转型。
其一,强化经营主体评估评价是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内在需要。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规划咨询、建设实施、运营运维三大类经营主体是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力量,全领域数字化转型之推进、全方位转型支撑之形成、全过程转型生态之优化皆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作,其能力之强弱、彼此之协同,决定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根基之是否扎实、其持续运营与持久创新之活力是否充分。
其二,强化经营主体评估评价是推进转型过程中各类问题解决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取得阶段性突破,且伴随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要素价值日益凸显,与城市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渗透,驱动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迈向“体系重构、质效提升”的全域数字化转型新阶段。但另一方面,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仍面临一体化规划建设不足、产城协同联动不够、数字化转型能力供给不足等问题。经营主体层面,数字化转型基础差异大、优质转型服务主体缺乏、转型资源配置不均衡、技术应用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恶性内卷、诚信建设不足等矛盾依旧突出。
其三,强化经营主体评估评价为具体转型实践开展提供有效的指引参考。具体实践中,城市建设运营单位缺乏对自身转型需求、转型基础及转型实现路径的准确认知,且难以形成对各类城市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专业能力、服务范围、历史业绩、信用水平的有效判断,阻碍其转型预期之达成,亦无法推进形成全域城市数字化转型可持续深入的良好生态。
在此背景下,基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推进数据要素的自由流动与价值发挥,更需要强化开放协作,持续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生态。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规划咨询、建设实施、运营运维三大类经营主体,建立科学的城市全域数字化经营主体评估评价体系,加强正向引导、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将有效避免服务市场“内卷式”恶性竞争,推进优胜劣汰,促进各类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自我提升与优化,凝聚更大发展合力,形成“以评估评价为引领,主动找差距、主动补短板”的良性发展格局,夯实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能力与主体根基。
03
构建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评估评价体系原则思路
构建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评估评价体系,需要遵循系统科学、可操作性、分级分类、经济简明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系统科学原则。评估评价体系应全面考虑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之各个方面,包括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二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评估评价体系应易于实施,指标应具体、明确,便于评估主体理解和操作,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经营主体的实际表现。三是坚持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各类经营主体性质、规模、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的不同,建立分级分类的评估体系,如形成区域服务级、城市服务级、企业服务级等不同层级的评估标准,以适应推进多元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需要。四是坚持经济简明原则。评估评价体系的设计应尽量简化,避免给各经营主体带来过重的负担,应注重成本效益,确保评估评价过程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与此同时,经营主体评估评价体系的构建须充分体现智慧城市建设步入新阶段之新理念、新特征与新要求,有效发挥其引领引导作用。
其一,体现整体性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评估评价体系需要反映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强调数据融通和数字技术赋能,推动城市管理流程的系统性变革以及产城融合的一体化发展。评估评价体系应鼓励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智能化和精细化。其二,体现强化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评估评价体系应突出数据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推动数据资源的高效流通和利用。如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构建动态更新、分类分级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等。其三,体现全面提升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评估评价体系应确保智慧城市建设能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升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包括推动城市治理、服务、安全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型,促进城乡数字设施共享、数据资源整合和产业生态互促等。
04
发挥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评估评价的引领引导作用
评估评价体系不仅是要“建起来”,更是要“用起来”,充分发挥评估评价体系对于提升经营主体能力、强化开放协作、优化转型发展生态的引领引导作用。
其一,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主动开展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找短板、找差距,对标评估评价体系,精准提升自身能力。鼓励经营主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以识别自身在技术、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客观、专业的评估服务,增强评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评估,经营主体能够明确改进方向,制定具体提升计划,如技术升级、服务流程优化等。
其二,各地形成本区域全域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视图,精准施策、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各地政府根据本区域内数字化转型经营主体的强弱项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支持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形成区域数字化转型的合力。
其三,通过公开评估评价结果,强化公众监督和公众感知反馈,引导社会公共参与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实践,提升主体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评估评价结果,提高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各类经营主体能力表现和城市数字化转型整体进展。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反馈,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提升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公众的参与和反馈,各类经营主体能够更好地理解城市转型发展需求,优化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